第二条 (适用范围)
纳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的中央在沪注册重点企业、市属重点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构、人员、装备配置要求)
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配备专用车辆、电脑和照相机等相应装备,并预算所需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检查制度、计划、频次)
各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在本检查办法基础上建立、补充和完善本企业的检查内容。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企业安全管理基本信息数据库,科学制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将检查计划于每年元月20日前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检查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每月不少于8家(次),检查要突出重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每季度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带头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企业应督促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第五条 (检查内容)
根据《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各企业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教育、培训,取得有关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