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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第十九条 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案卷评查制度, 将自由裁量权行使纳入案卷评查范围, 严格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违法行使或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
  (一) 因裁量权行使不当, 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并被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为错案的;
  (二) 因裁量权行使不当, 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 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超出法定裁量权范围的;
  (四) 因裁量权行使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中,“以下” 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实施惩罚性行政处理, 参照本规定实行。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 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三条和本办法对其投资主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二十三条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制定的《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在颁布新的法律、 法规、 规章时, 厅机关法规处应及时对与新法有关的违法行为涉及的法律、 法规、 规章进行梳理, 修订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 经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至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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