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工字〔2010〕17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厅机关各处室, 省公务员局、 省外专局, 厅属各单位:
根据《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试行)》 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保证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 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合理性, 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在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 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 受委托执法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适用法律、 进行行为定性和情节认定、 确定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时行使裁量权,应遵循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