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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工字〔2010〕17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厅机关各处室, 省公务员局、 省外专局, 厅属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试行)》 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保证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 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合理性, 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在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 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 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保障行政部门、 受委托执法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适用法律、 进行行为定性和情节认定、 确定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时行使裁量权,应遵循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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