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处罚依据:《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
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 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 吊销特许捕捉证, 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执行基准:
1、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没收捕获物、 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 吊销特许捕捉证, 捕获物在3头以下的,没收捕获物、 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 吊销特许捕捉证, 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2、 捕获物在3头以上7头以下的, 没收捕获物、 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 吊销特许捕捉证, 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3、 捕获物在7头以上不足10头的, 没收捕获物、 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 吊销特许捕捉证, 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4、 没有捕获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 法规, 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一、 认定依据:《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
七条。
二、 处罚依据:《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
二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 法规, 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依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
三、 执行基准: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 法规, 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 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法行为: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
法律、 法规, 出售、 收购、 运输、 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一、 认定依据:《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
十八条、 第
二十条。
二、 处罚依据:《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
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 法规, 出售、 收购、 运输、 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 执行基准:
1、 非法出售、 收购、 运输、 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3头(条)以下或者其产品的达10公斤以下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9头(条)以下或者其产品50公斤以下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罚款。
2、 非法出售、 收购、 运输、 携带国家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3头(条)以上不足10头(条)或者其产品的达10公斤以上不足50公斤的, 或者地方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9头(条)以上不足15头(条)或者其产品的达50公斤以上的不足100公斤的,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一、 认定依据:《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
十七条。
二、 处罚依据:《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
三十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 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 执行基准: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 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 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法行为: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 标本采集、 拍摄电影、 录像的行为。
一、 认定依据:《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
十六条。
二、 处罚依据:《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
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 标本采集、 拍摄电影、 录像的, 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 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执行基准:
1、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 标本采集、拍摄电影、 录像的, 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 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经过处理以后, 未经批准再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没收考察、 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 因上述非法行为给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造成损伤、 珍贵资料流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没收考察、 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 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法行为: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的规定,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一、 认定依据:《
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
十五条。
二、 处罚依据:《
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
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 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三、 执行基准:
1、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毁坏程度价值在二千元(含二千元) 价值以下的, 责令其改正、 赔偿损失, 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毁坏程度价值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责令其改正, 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毁坏程度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 责令其改正、 赔偿损失, 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的规定,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一、 认定依据:《
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
十八条、 第
二十五条、 第
二十七条、 第
二十九条。
二、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
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 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三、 执行基准:
1、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责令其改正, 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 损失程度在一万元(含一万元) 以下的, 责令其改正, 赔偿损失, 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 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 损失程度在一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改正, 赔偿损失, 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法行为: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的规定,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 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 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
一、 认定依据:《
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
二十八条。
二、 处罚依据:《
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
三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 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 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