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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养殖业部分)》的通知

  2.1% 使用禁用的渔具、 捕捞方法和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 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 处五十元以上到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2.2% 使用禁用的渔具、 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渔获物在50公斤以上不足100公斤或者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没收渔具,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3% 使用禁用的渔具、 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渔获物在100公斤以上不足300公斤或者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或者被抓获3次以上经过处理以后仍以非法方式捕捞的没收渔具, 吊销捕捞许可证,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的网具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 渔获物在100公斤以上不足300公斤的, 处三百元以上到七百元以下的罚款;
  2.4% 使用禁用的渔具、 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渔获物在300公斤以上不足500公斤或者价值在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可以没收渔船,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的网具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 渔获物在300公斤以上不足500公斤的, 处七百元以上到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5%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使用禁用的工具、 方法捕捞的水产品, 渔获物在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1% 制造、 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没收非法制造、 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 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2% 制造、 销售禁用的渔具数量较大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3% 数量较大且屡教不改经过3次处理以后, 仍然制造、 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法行为: 偷捕、 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 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 养殖设施的行为。
  一、 认定依据:《渔业法》 第十三条
  二、 处罚依据:《渔业法》 第三十九条。 偷捕、 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 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 养殖设施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他人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执行基准:
  1、 偷捕、 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 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 养殖设施的, 责令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造成他人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 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无正当理由使水域、 滩涂荒芜满一年的行为。
  一、 认定依据:《渔业法》 第十一条
  二、 处罚依据:《渔业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 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无正当理由使水域、 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逾期未开发利用的, 吊销养殖证,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执行基准:
  1、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 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无正当理由使水域、 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2、 逾期未开发利用的, 吊销养殖证,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 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水域、 滩涂面积在20亩以上不超过40亩的,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4、 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水域、 滩涂超过40亩以上的, 可以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妨碍航运、 行洪的行为。
  一、 认定依据:《渔业法》 第十一条
  二、 处罚依据:《渔业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妨碍航运、 行洪的,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执行基准:
  1、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妨碍航运、 行洪的,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
  一、 认定依据:《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 二十四条
  二、 处罚依据:《渔业法》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三、 执行基准:
  1、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被抓获3次以上, 经过处理以后, 仍然无证捕捞的,或者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渔获物总计在100公斤以上不足300公斤的, 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罚款可选择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处罚;
  3、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渔获物总计在300公斤以上的, 罚款可选择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法行为: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 场所、 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
  一、 认定依据:《渔业法》 第二十五条
  二、 处罚依据:《渔业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 场所、 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没收渔具, 吊销捕捞许可证。
  三、 执行基准:
  1、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 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 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达5次以上不超过10次, 经过处理以后仍然违反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事项进行捕捞的, 罚款可选择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处罚;
  3、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 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达10次以上, 经过处理以后仍然违反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事项进行捕捞的, 并可以没收渔具, 吊销捕捞许可证, 罚款可选择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 涂改、 买卖、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行为。
  一、 认定依据:《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
  二、 处罚依据:《渔业法》 第四十三条。 涂改、 买卖、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捕捞许可证,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 变造、 买卖捕捞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执行基准:
  1、 涂改、 买卖、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捕捞许可证, 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伪造、 变造、 买卖捕捞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 非法生产、 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为。
  一、 认定依据:《渔业法》 第十六条
  二、 处罚依据:《渔业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非法生产、 进口、 出口水产苗种的,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执行基准:
  1、 非法生产、 进口、 出口水产苗种50万尾以下的,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非法生产、 进口、 出口水产苗种达50万尾以上500万尾以下的,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 非法生产、 进口、 出口水产苗种达500万尾以上的,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法行为: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行为。
  一、 认定依据:《渔业法》 第十六条
  二、 处罚依据:《渔业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执行基准:
  1、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100万尾以下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达100万尾以上1000万尾以下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49省政府部门文件
  3、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达1000万尾以上的,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为。
  一、 认定依据:《渔业法》 第二十九条
  二、 处罚依据:《渔业法》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 没收渔获物和渔具,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执行基准:
  1、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渔获物在200公斤以下的,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 没收渔获物和渔具,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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