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管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
(一)依法依规办学。要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教学应使用由市教育局统一审批的教科书,开设与同类公办学校同样的课程。
(二)接受相应等级管理。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条件和审批权限等应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为提高管理效能,更好地服务民校,实行民办学校分级管理体制,即民办高中阶段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指导办学。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外)由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学校分别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管理。对已经批办的民办学校,要按照上述原则,理顺管理体制。
(三)保障师生权益。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其校长、专任教师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其招聘的符合任职条件的师资,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教师的人事档案由学校主管部门管理,教师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主管部门要派人现场监督、见证。
(四)健全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少先队组织,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
(五)明确财权产权。对举办者的投入、社会捐赠、国有以及办学积累等资产,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民办学校建校用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明确土地权属。
(六)加强财物管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入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学校存续期间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对租赁校舍办学,学校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其办学注册资金可以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作为办学风险金。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