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评优选先、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三)执行同等的价格标准。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
三、把扶持民办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一)落实优秀民校帮扶资金。各级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当地实际,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和奖励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帮助社会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从2011年起,市财政将视财力情况,每年可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二)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教育、公安、安监、交通、卫生、工商、文化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治理,严厉打击干扰民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维护学校周边安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及其他非法增加负担的行为,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推介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营造环境、保驾护航。
(三)保障教师编制和待遇。民办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定额,参照公办学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核定,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由民办学校负责,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
(四)奖励出资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学校有办学结余的前提下,可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出资人,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出资人的出资数额。出资人将应取得的合理回报用于学校发展的,计入其出资额。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予以享受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民办学校的校车,在其办学服务范围内予以免征收路、桥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