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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重置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发布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重置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发布制度的通知
(湘价服〔2010〕190号)


各市州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规划建设局)、 房(地) 产管理局:
  为了促进我省城镇化建设, 发挥房屋重置价格在城镇房地产交易、 房屋拆迁和棚户区改造等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有关规定, 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重置价格管理, 建立健全发布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重置价格是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基础性价格,是房地产转让过程税费缴纳、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及房屋价格纠纷调处的重要依据。 各级价格、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重置价格的测算、评定、发布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确保房屋重置价格定期公开发布。
  二、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 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 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由房屋重建成本、 合理利润、 税金三部分组成。
  三、房屋重置价格按照房屋结构类型和不同等级分别确定。 房屋结构类型主要分为: 钢混、砖混、 砖木、 简易等四类。 各结构类型的分等定级按照原建设部《经租房屋清产估价原则》 等有关规定, 结合当地房屋结构类型的实际情况确定, 力求门类等级齐全。
  四、房屋重置价格及其价格修正体系应每年发布一次。 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初组织力量进行测算、 评定, 经上一级房产地产、 价格主管部门验收备案后, 每年3月份定期由市州人民政府公布, 或市州人民政府授权其价格、 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布。
  五、房屋重置价格一经公布, 各单位及个人在进行房屋征收、 房地产评估、 基准地价评估及征收有关税费时应认真遵照执行。
  六、房屋重置价格的评定办法和规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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