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揭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已经2011年4月29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四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奕威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揭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按照《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应扶助。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给予救济。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照下列规定获得救济:
(一)属于城市户籍的残疾人,符合低保条件的,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农村户籍的残疾人,符合五保或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五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金,或者采取其他特别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