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2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二条 个人或单位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地区县(自治县)综治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个人或单位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时,应当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向被申请单位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或明确线索。
个人或单位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的60个工作日内向见义勇为行为地区县(自治县)综治办提出。
第三章 确 认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综治办在收到个人或单位对见义勇为的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开具受理回执。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综治办受理见义勇为的确认申请后,应当组织公安、司法、人力社保、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综治办,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见义勇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就当事人有无积极投身抢险救灾,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在调查确认过程中,综治办应当组织公安、司法、人力社保、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认。评审确认过程中,可以邀请市民代表参加旁听。评审结束后,区县(自治县)综治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