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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路局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配合,接受检查。

  第五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原则具体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第五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第七章 工程监督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巡查制度。

  第五十三条 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五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监督管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还必须遵守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可核减下年度计划指标数量。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

  同一项目重复申报补助资金的;

  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

  未按相关规定建立项目库、开展前期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存在重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严重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未按规定更新电子地图的;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重庆市公路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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