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抽查,督促落实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区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四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八条 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分开进行,其它项目可合并进行。
通畅工程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逐一验收;通达工程可以乡(镇)为单位,按年度分批组织验收。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项目,应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邀请相关审批部门参加竣(交)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验收后,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