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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三十四条 二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其中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其它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由区县(自治县)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群众集资、农民投工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在其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但招标文件应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公路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二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其它工程中的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路面、桥梁和隧道工程应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项目业主建立项目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中桥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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