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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二十三条 大桥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应采用两阶段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大桥及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的设计审批文件,由审批单位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合理确定。

  新改建县道、乡道原则上要达到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个别困难路段经专家论证可采用四级公路标准;新改建村道通畅工程原则上要采用等级公路标准,个别困难路段达不到等级公路标准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说明原因,同时加强该路段安全防护设施,满足通客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车速差不应大于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新改建项目选线时应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但利用旧桥需经检测评定,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桥梁采取加固措施,直至达到规范要求后才能使用。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等地质不良地段。

  第二十七条 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 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 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五)县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乡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当路面宽度小于5米时,应在两侧设置宽度不小于50厘米的硬路肩,同时保证路面结构排水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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