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未完计划部分占用其下年度计划指标,情况严重的,将减少下年度计划指标数量;
超额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超额部分可纳入下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凡是市级下达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完成后,须在当年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数据予以体现,并与规划项目库保持一致。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车购税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车购税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等行为,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工程设计及建设标准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四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的设计工作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二级及以上公路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应采用两阶段设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三级公路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四级及以下公路设计文件可简化,但应有平面和纵面设计、路基和路面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和预算等,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等外级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