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牛、羊定点屠宰厂(点)。全市县以上城区原则上设立1个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确有需要可增设1个。各城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辐射不到的乡(镇)原则上可设立1个仅限供应当地需求的定点屠宰点。
(三)鸡定点屠宰厂(点)。全市县以上城区原则上可设立1-2个鸡定点屠宰厂(点)。偏远乡(镇)鸡定点屠宰点原则上可设立1个。实行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和分割加工的鸡定点屠宰厂可根据本地情况适当增加。
四、设置要求
(一)对现有的畜禽屠宰厂(点)要进行清理整顿。各县(市)区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畜牧兽医、环保、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本设置方案要求对现有的畜禽屠宰厂(点)进行审查确定。对达到本方案要求和定点条件的,报市政府确认定点资格,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屠宰活动。
(二)凡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畜禽屠宰厂(点)一律予以取缔。
五、工作程序
(一)拟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法人或自然人,向当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由当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畜牧兽医、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查。
(二)当地审查合格后上报市级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核验收,将拟设置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报市政府批准设立。
(三)对不符合本方案设定条件和其他相关建设条件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厂(点)资格;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市级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定点资格,经市政府批准后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
(四)市级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获批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名单,并报省级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经批准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在厂(点)门前显著位置悬挂“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标志牌。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