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置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要综合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规模、人口密度、交通条件、市场需求、产销特点、环境保护以及区域功能差别和产业结构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规划设置。
(二)坚持总量控制、适当集中的原则。在不突破全市现有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总量的前提下,对不符合本方案要求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进行适当撤并,促进资源有效整合和市场优化配置。全市年屠宰设计能力在300万头以上的生猪屠宰厂(场)控制为1个,年屠宰设计能力在100万头以上的生猪屠宰厂(场)控制在5个以内。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总量不突破70家,其他畜禽屠宰厂(点)总量不突破45家。鼓励并适度发展牛、羊、鸡规模化屠宰加工,防止重复建设。
(三)坚持升级改造、产业化发展的原则。要在政策上鼓励和支持现有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实施升级改造,不断提高设施设备水平和精深加工能力,向畜禽养殖、屠宰、分割、冷藏和产品销售一体化经营方向发展,逐步促进畜禽屠宰加工行业实现现代化加工、产业化发展、规模化经营。
(四)坚持保护环境、有利防疫的原则。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及畜禽养殖场等不适宜建设畜禽屠宰厂(点)的地区,不准新建畜禽屠宰厂(点)。已建的畜禽屠宰厂(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危害水质安全的屠宰厂(点)必须搬迁。
(五)坚持检疫检验、保证质量的原则。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要切实加强畜禽屠宰检疫、检验管理,保证出厂肉品质量。当地财政部门要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病害畜禽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给予适当补贴。
三、设置数量
到2015年,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的总体要求是: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坚持“一城区一厂”的原则,县以上城区原则上只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其销售辐射范围内的乡(镇)可不设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其他各乡(镇)原则上可设1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本乡(镇)或未设生猪定点屠宰点的毗邻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