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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季调度、应急专项调度和统计分析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国资委要求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第十七条 对重点投资项目建立投资跟踪及后评价制度。
  1、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企业监事会应定期跟踪, 并对项目进展及绩效作出评估, 若有必要, 可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2、 在项目完成后, 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 对实际效果远低于预期甚至归于失败的投资项目, 应及时启动责任审计及追究机制。
  第十八条 对企业总体投资状况建立年度评价考核制度。
  1、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报告, 向省国资委报告年度投资情况。 投资报告要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已完成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以及投资团队建设和制度建设情况等; 年度投资报告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前报送省国资委。
  2、 省国资委相关责任部门对监管企业的总体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出具相关的年度或专项报告。
  第十九条 投资责任追究。
  1、 省国资委将把监管企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实际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省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 对相关责任人员通过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 行政处分等方式予以处理。
  2、 对于企业董事会、 经理层及其董事、 高管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 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 或因投资决策失误,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内部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上市公司投资的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需要报其他相关部门批准的, 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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