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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4、 企业应与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 有关违约责任必须予以明确规定。
  5、 项目审计或后评估与项目决策及实施所聘请的中介机构不得相同或存在利益关联关系。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中介机构的资格认
  定、 选聘使用、 从业约束及考核评审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内部论证的专业力量和工作投入。
  1、 企业应分开设置牵头开展项目调查、 甄别和论证的投资专业部门、 风险控制部门、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其他决策咨询机构。
  2、 企业投资专业部门应引进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 注册评估师、 注册税务师、 高级律师以及行业分析和投资银行方面的专业人才。
  3、 投资专业部门应在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家帮助下, 对中介机构所出具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和评估, 并提出相应的影响性分析以及可能的改进建议; 重大投资项目需举行规范的外部专家评审会;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上明确陈述行使支持或否决权的意见和建议, 并将其作为总经理办公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必要内容; 董事会投票表决前, 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报审及批复。
  1、 国有独资企业应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制作有关上报省国资委的请示报告;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报审文件的签发人; 除部分需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的项目外, 省国资委的批复或复函为投资项目是否启动以及如何推进的最终意见。
  2、 国有控股公司应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制作有关请示报告; 董事长为报审文件的签发人;股东(大) 会上的省属国有股权代表须按照省国资委的批复意见行使最终表决权。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投资管理的责任部门为规划发展处及其他相关处室。
  1、 规划发展处根据企业报审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等因素, 启动或申请启动相应的内部核准程序(包括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核准、 专题会议审议核准、 专业分析审查核准、 备案等方式),并会同相关处室, 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
  2、 项目审核应遵循如下程序: 签收企业投资请示报告→向企业反馈材料补充或工作补办清单→审阅企业补充材料→向企业反馈处室阅审意见→企业就处室阅审意见做出解释和说明→规划发展处撰写初审意见→履行内部核准程序→向企业下达复函、 批复或办理备案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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