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外投资项目应提交如下材料:
1、 尽职调查报告。
2、 法律意见书。
3、 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风险分析报告及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5、 商业计划书。
6、 属于并购重组项目的, 应出具并购操作及重组整合方案。
7、 属于矿产等资源开发项目的, 应出具至少具备预可研条件的资源勘查报告及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8、 属于境外投资项目的, 应出具有关投资对象国(或地区) 及目标市场的综合分析报告。综合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有关投资目标国政治、 外交、 宗教信仰、 法律、 经济、 市场、 环保、 税费政策、 人力资源、 行业竞争、 发展阶段及趋势等背景状况的全面评估和对策讨论。
9、 项目合作各方拟签订的协议草案。
10、 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总经理办公会议, 下同) 决议、 监事会意见, 必要时需提供会议记录。
(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交如下材料: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2、 与项目相关的规划许可申请、 建设许可申请、 环评以及土地权证等的办理情况说明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 有关拟采用设备及工艺技术先进程度、企业对有关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对策的说明。
4、 企业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意见, 必要时需提供会议记录。
(三) 备案项目应提交如下材料: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外部专家评审意见。
2、 备案项目前期所取得的有关行政许可等。
3、 企业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意见。
4、《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一式4份。
第十二条 企业在投资调研、 项目论证及方案设计的过程中, 应视情况选聘相应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技术和经验上的支持。 投资咨询中介机构的选聘须遵循如下原则:
1、 应采用公开竞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25省政府部门文件中介机构。 候选中介机构应具有相关的从业资质和经验, 且综合实力、 经营业绩在国内或国际上居于同业前列, 并享有良好的业界信誉。
2、 中介机构及其关联方在同一业务中不得同时为交易相对方和交易竞购方及其关联主体提供服务。
3、 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与交易相对方和交易竞购方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