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符合国家产业、 土地、 环保等政策。
(二) 符合省政府及省国资委有关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方向。
(三) 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 围绕母公司主业, 有利于提高企业以自主创新能力为主要构成要素的核心竞争能力。
(五) 符合企业的公司章程、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 企业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自主决策的项目投资额不得超过省国资委或公司章程对母公司单项投资的授权额度。
第十条 企业投资应满足如下要求:
1、 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 资产负债水平、 实际筹资能力和管控能力相适应,企业自有资金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35%。
2、 充分进行科学论证, 预期投资收益应高于最近三年国内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3、 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战略定位, 符合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向, 符合企业总体发展思路; 非主业的年度投资额不得高于其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的10%。
4、 未经省国资委核准, 企业不得在主业范围外进行风险投资, 不得进行股票、 基金、 债券、 期货、 房地产投资和从事委托理财; 非金融企业不得开展代客理财业务。
5、 除非省国资委同意, 第三级及以下子公司不得作为对外投资的主体。
6、 不得将一个完整的项目分拆为若干子项目以规避必要的报备或核准程序; 被收购企业存在需收购方持续增资或提供担保予以推进的投资项目, 应视同收购项目本身的一部分。
7、 企业及其下属公司在并购等对外投资活动中实行“先行从优” 和“联合从优” 原则, 在同一项目上不得与其它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公司进行不当竞争。
8、 对外并购投资实质性启动前, 职工安置方案须获得目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审议通过。
9、 与企业投资活动相关的所有协议事项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 做到形式规范、 要素齐备、 内容完整、 表述严谨, 不得含有或隐含损害国家、 出资人以及社会公共权益的条款;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需要事前报告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投资事项, 在尚未得到省国资委核准前, 确因商务原因需签署合作或交易协议的, 在协议文本中应载有“经湖南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内容的前置条款。
第十一条 企业报审项目时, 应同时提交与项目论证及决策相关的系列书面及电子版材料。省国资委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