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主业, 是经省国资委确认并在公司章程予以明确的主要经营业务; 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公司, 是指经营范围为公司主业或省国资委认定需要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或者公司资产总量、 净资产额、 主营业务收入任一指标在母公司对应总量中的占比达到3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以及控股上市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企业:
(一) 省国资委监管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
(二) 投资超出本办法相关限定条件的非重要子公司。
(三) 母公司为其投资提供融资或担保支持的其它子孙公司。
有关监管企业中的投资类公司在境内的创业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和省国资委参股企业的投资行为, 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责任, 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的组织架构、 决策程序、 管理制度和能力体系, 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 必须按照《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本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切实制定并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相应的决策及执行机构, 并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所制定的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 不得违背本办法精神, 不得出现与本办法内容相冲突的条款。
第七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实行分类监管。
(一) 事前核准事项
1、 投资制度或战略事项:
(1) 公司章程中有关投资行为的权限规定。
(2)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2、 特别投资事项:
(1) 所有境外投资。
(2) 非主业投资。
3、 重大投资事项:
(1) 超出公司章程所认定的出资人对企业(董事会) 的授权限额或范围的投资。
(2) 公司章程未对投资行为给予具体授权的企业, 主业范围内单项投资额达到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5%或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单项投资额达到最近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额10%或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