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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湘国资〔2011〕33号)


各监管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监管企业 (以下简称 “企业”) 投资的监督管理, 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防范企业投资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投资管理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关于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国资〔2005〕334号)即行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省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或“母公司”) 的投资行为,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 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外的下列投资活动:
  1、 长期股权投资, 包括设立全资或合资企业、 收购兼并、 对出资企业追加或放弃与其他股东同步追加投资等对外投资;
  2、 固定资产投资, 包括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等;
  3、 金融投资, 包括证券(股票、 债券、 基金等)、 期货、 信托、 委托理财等;
  4、 除上述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或准投资事项, 包括为非直接投资项目及其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对外融资额);属并购项目的, 其投资额包括并购交易对价、 并购操作费用(含中介费用) 以及被收购企业需收购方持续增资或提供担保的项目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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