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1〕8号)
各市州、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 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健康有序发展, 提高勘查工作质量, 降低勘查投资风险, 现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
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如下要求,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探矿权人申请新立、延续、变更、保留、转让的, 须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后50日内或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50日前, 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核查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探矿权申请核查意见表(见附件3)。
二、探矿权人应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后45日内或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 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
三、探矿权人为自然人的, 在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 保留和变更时, 应先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以该自然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法人手续。 延续、 保留和变更申请以该企业法人名义提出。
四、探矿权原则上不得扩大勘查区范围。 确需扩大勘查范围的, 须完成经评审通过的全部勘查工作并有足够的地质依据。
五、探矿权原则上不得分立。确需分立的,勘查项目应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 并由省厅组织专家对分立方案进行论证审查。论证通过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六、探矿权人申请增加或变更勘查矿种的,应提交增加或变更勘查矿种的勘查报告, 并由省厅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论证通过的, 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后, 方可增加或变更勘查矿种。 需补缴价款的,经评估应补缴价款。
七、在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 原则上不得对勘查承担单位进行变更。 确需变更勘查单位的, 须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