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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因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而抵消新农合对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助,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超范围开展医疗服务项目的。

  2.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结算所垫付的补偿费用时,随机抽取其门诊病志和住院病志10一20份,对有10%以上存在与主要疾病诊断治疗不符的明显过度医疗、不合理收费以及门诊病例按照住院病例结算、挂床结算或病例医嘱与辅助检查报告单事实不符等问题的,其所申请结算的全部补偿费用一律不予结算;低于10%的,对存在问题的门诊病志和住院病志申请结算的补偿费用可不予结算。所有不予结算的补偿费用的损失一律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3.对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次均门诊费用和自付医疗费用比例等控制指标违反规定的,应对超出控制指标费用部分不予结算,其损失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4.对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要追缴其所套取的新农合基金,并按其5倍标准在下次申请结算所垫付的补偿费用中不予结算。对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举办对外委托经营的定点医疗机构,要终止其委托经营合同;由政府举办并由政府经营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社会民营医疗机构,要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5.按照《铁岭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除扣除相应医疗服务保证金外,由政府举办对外委托经营的定点医疗机构要终止其委托经营合同;由政府举办并由政府经营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社会民营医疗机构,要取消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新农合补偿费用总额预付制试点工作,增强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责任意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各县(市)区要在年底前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2个单位作为新农合补偿费用总额预付制试点单位,根据其近3年年平均住院人次、年次均住院费用、年次均门诊人次、年次均门诊费用、年实际门诊、住院补偿比例等,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确定其全年新农合补偿费用预付总额,在预付总额范围内据实结算,超出预付总额的费用不予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年底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在所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全面推行新农合补偿费用总额预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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