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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意见

  根据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辽卫字[2010]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加强基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和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水平,不断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程度。2010年,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2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30元。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08]453号)和《关于调整省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社[2009]162号)等有关规定,在核实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按照当年确定的财政补助标准,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户。各县(市)区要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新农合政策,切实提高农民对新农合政策的知晓率和参合率。要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经农民个人同意由当地金融机构通过农民个人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和通过医疗费用补偿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群众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对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患病的,可随其参合母亲享受当年新农合相应补偿政策,母子(女)医疗费用补偿累计计算补偿封顶线。

  要认真贯彻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确保及时支付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款。新农合基金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并实行收入支出分开管理,专款专用。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加强对票据的审核与管理,严禁将发票复印件或审批表等作为原始凭证。参合农民必须在原始凭证上签字或按手印后,方可支付新农合补偿基金。基金的使用和费用的补偿,要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咨询等农民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节余基金的管理,对当年新农合节余基金在当年筹资总额15%以上的部分或历年基金节余在当年筹资总额25%以上的部分,都要积极安排合理支出,避免沉淀过多,严禁截留和挪用新农合节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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