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组织召开勘查实施方案评审会;
(三) 负责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整理, 督促申请人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实施方案, 形成最终评审意见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同时抄送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 实施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地勘资质的勘查承担单位编制, 方案编制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国土资厅发〔2010〕29号)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转让申请书一份;
2、 实施方案七份及附图二份(方案中设计有坑探、 老窿清理等井巷工程的, 还须提交坑探专项设计);
3、 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新立的, 提供探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一份;
4、 勘查承担单位的相应地勘资质复印件一份;
5、 市州国土资源局探矿权(转让) 申请核查意见表一份;
6、 申请探矿权延续的, 应提交矿产勘查年度工作总结、 年检报告和上次实施方案的评审意见书各一份;
第八条 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组成, 每个项目的评审人员一般由3-5人组成, 评审组设主审1人, 副审2人(技术1人, 经济1人)及相关行政管理人员。 必要时, 评审组可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
第九条 勘查实施方案评审以会审形式定期进行。 申请探矿权延续的, 探矿权人还须携带已实施勘查工作的原始资料上会并供主审专家查验。 不提供勘查工作原始资料的, 原则上不评审其方案。
第十条 实施方案评审结论为:通过的, 由承担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的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并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公开;修改通过的, 探矿权人或探矿权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好的实施方案送主审专家确认, 并由承担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的单位按规定出具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重编重审的, 探矿权人或探矿权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评审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评审结论有重大异议的, 可在收到评审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 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组织复审的决定。 决定予以复审的, 复审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并形成复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