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1〕4号)
各市州、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各有关地勘单位:
为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 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
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10〕 29号) 的要求, 我厅制定了 《湖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湖 南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 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审查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
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 29号) 的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 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除石油、 天然气、 煤层气外的探矿权实施方案。
(二) 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实施方案。
第三条 实施方案由探矿权人或探矿权申请
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提出审查申请, 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实施方案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 建立省地质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库;
(二) 审定实施方案的评审专家;
(三) 认定实施方案的评审意见;
(四) 受理实施方案的评审资料、 复审或重审申请, 并组织复审或重审实施方案;
(五) 对实施方案的评审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条 承担实施方案评审工作的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 在省地质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并安排专家评审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