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根据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第
十六条之规定, 执业矿业权评估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处理:
(一) 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二) 以个人名义受理评估业务;
(三) 将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四) 对其执业能力进行虚假宣传;
(五) 从事矿业权评估项目期间买卖涉及评估对象的股票、 债券等有价证券, 参与买卖矿业权或购买委托人的其他财产;
(六) 接受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评估方法、 参数和评估结果授意;
(七) 签署虚假或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
(八)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根据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第
二十四条之规定, 矿业权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处理:
(一) 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 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
(三) 对自身执业能力进行虚假宣传;
(四) 受理与评估对象、 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评估业务;
(五) 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
(六) 包庇、 隐瞒本机构评估从业人员执业过错;
(七)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委托评估与报告质量挂钩。
1年内评估报告有1个不及格的, 评估机构3个月内不得参与本省矿业权评估项目的抽签、 摇号;
1年内评估报告有2个不及格的, 评估机构半年内不得参与本省矿业权评估项目的抽签、 摇号;
1年内评估报告有3个不及格的, 取消该评估机构在本省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资格。
对优良报告多的评估机构, 可酌情增加其参与矿业权评估项目抽签、 摇号的次数; 对年度内评分最高的评估机构, 可在下一年度按指定多承担5~10个重大评估项目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