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按矿业权评估委托书约定的时间向矿业权报告专家审查组提交矿业权评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估报告。 不能按时提交报告的, 需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评估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由省厅指定相关直属单位组织专家审查。专家必须坚持独立、 客观、 公正的原则, 严格把关, 保证审查质量。与被审查报告有利害关系的专家, 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时限要求。 专家审查组受理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并出具予以通过、 需修改或不合格需重编的书面审查意见。对通过专家组审查的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审查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送省厅备案。对需修改的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修改并提交修改后的报告。对不合格的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重新编写并提交报告, 重新进入审查程序。
第十八条 建立评估报告专家打分制。 根据分值(打分标准见附件) 确定报告质量等级, 分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四个等级。
第四章 备案
第十九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业权评估报告, 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矿业权评估报告报送备案函。
(二) 矿业权评估报告原件及有关附件、 附表、 附图, 并制成电子报件一同报送。对招拍挂项目, 评估机构需报送2份矿业权评估报告; 非招拍挂项目, 评估机构报送1份矿业权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通过专家组审查的评估报告或询价意见书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备案的矿业权评估结果和询价结果在门户网站公告10天。
第五章 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教育、督促本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服务原则,健全内部机制,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和执业道德管理制度,制止各种违规操作行为。执业人员编制报告, 应坚持独立、 客观、 公正的原则, 廉洁自律, 恪守执业自律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