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0〕25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各矿业权评估机构: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 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现印发 《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年十月九日
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探矿权、 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 评估管理, 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矿业权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矿业权评估:
(一) 矿业权出让;
(二) 按规定需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有偿处置的矿业权延续、 变更和转让。
第四条 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 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执行矿业权评估准则, 遵守客观、 公平、 公正、 诚信的基本从业原则。
第五条 矿业权评估师在依据、 参考或引用其他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地质报告、 评审意见书和其他研究、 设计、 论证报告、 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指标等的数据和结论时, 应当对所引用资料的信任程度、 满足评估目的需要程度、 遵守现行规范标准等作出客观、 独立的评述, 并对评估方法和参数的采用、 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负责。
第六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提交有签字、 盖章的矿业权评估报告。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对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独立、 客观、 公正、 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评估委托及付费
第七条 以下评估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
(一) 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新设采矿权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