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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铁岭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铁岭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铁岭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铁岭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铁岭市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 2009 55号),设立铁岭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与铁岭市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和指导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参与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科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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