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劳动关系科。
贯彻国家和省劳动关系相关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作规范并组织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裁员行为;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负责企业特殊工时审批工作;贯彻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指导监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分配;承办劳动用工备案和企业职工档案缺失人员的劳动关系确认工作。
(十一)工资福利科(工资统发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和工资统发业务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时间、假期、工龄认定和死亡抚恤政策;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鉴定后待遇落实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统计调查。
(十二)养老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
负责落实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含城镇自由职业者)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条件、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待遇的核准工作;负责落实上级规定的企业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生前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负责企业职工遗属认定和待遇核准工作;负责落实城镇未参保特殊群体参保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省规定,负责落实我市城镇企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三)失业保险科。
根据国家和省规定,拟订全市失业保险具体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拟订市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拟订全市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标准;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