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铁岭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5号),设立铁岭市司法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能。
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安置帮教工作。
(六)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七)主管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十)受市人大和市政府委托,参与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