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负责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
(九)研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措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方面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审核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为市政府重要决策提出法律意见;研究提出全市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方案或意见;研究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十一)受市政府委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协调各县政府之间、市政府部门之间、各县政府与市政府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
(十二)受理和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
(十三)承办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四)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代理市政府行政诉讼事务;承办市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市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联系、协调仲裁机构。
(十五)组织开展依法行政、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信息综合、交流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政府法制业务交流活动。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科。
负责机关文字综合、机要、档案、信访、信息、保密、安全、人事、财务、文电、会务、后勤等工作;负责领导交办事项、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
(二)法制建设科。
负责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负责组织起草或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各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工作;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用的解释工作;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工作;承办国家、省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