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监督税控厂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 并按服务承诺做好各项售后服务工作, 对税控厂商超标准收费或未履行服务承诺的, 应根据《税控收款机供货资格及服务协议》 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按要求履行服务职责或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税控厂商, 各基层国税机关应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管理办法》 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省局, 作为省局对税控厂商的考核依据。 各市州局或基层国税局也可根据《税控收款机供货资格及服务协议》, 采取责令其召回产品、 赔偿损失直至终止其销售许可权等措施, 促使税控厂商提高售后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税控厂商的税收管理, 督促其逐笔开具发票, 按规定申报纳税。
第三章 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及发票知识的宣传力度, 完善宣传方式, 注重宣传效果, 继续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尤其是地方党政和各职能部门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税控收款机相关系统必须由指定岗位人员进行操作, 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用户帐号及密码使用规定, 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用户帐号及密码的, 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控收款机相关岗位的培训, 建立合理的工作激励机制, 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水平, 增强责任心, 减少数据差错。 税务机关操作人员失误或系统后台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税控IC卡写卡过程中损坏, 由各级国税机关付费购买新卡, 不得要求纳税人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税控专干要加强对税控收款机业务知识的学习, 熟悉相关操作,及时就本单位推广中出现的业务问题进行解答;要主动搜集整理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中的问题,积极予以应对解决, 并及时向上级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廉政纪律, 不得在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税控厂商以及相关人员的佣金和回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进行处理和应对推广及日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事件。 税控收款机相关系统出现连续一小时无法正常操作的不稳定情形时, 各基层国税机关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同时做好对纳税人的解释工作, 并通过其他方式办好纳税人的涉税事项(如适当发放手写发票给纳税人使用、系统正常时再电话通知纳税人、 税收管理员上门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等), 积极妥善处理、 应对好各种非正常情况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