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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后续应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以下程序办理税控收款机的转让事项:
  (一) 转出纳税人办理注销手续前应及时抄报税, 按规定办结税款、 发票的清缴手续, 完成税控收款机的注销、 税务登记的注销流程;(二) 转出纳税人填写税控收款机转户申请,然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经县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签署意见;
  (三) 受让方主动联系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单位, 提供相应资料, 交纳维护费用;
  (四) 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单位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转户申请, 及时进行机器及数据的维护, 同时可按相关标准收取转户维护费;
  (五) 原税控收款机注销后, 其机器编号、税控卡不得再次使用, 用户卡按规定注销后可继续使用。 转出纳税人未抵免完的购机费用,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 可与转户维护费一起, 视同受让纳税人的初始购机费用, 按规定在新增税款中予以抵免。
  第十一条 各基层国税机关应根据省局要求及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来确定应报送的税控收款机开票信息种类, 并督促税控收款机用户按规定报送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
  (一) 申报征收岗在接收纳税人抄报数据时,应检查纳税人是否正确抄报“日交易数据”, 未按规定抄报的, 应要求其重新抄报;
  (二) 对经营免税货物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及使用税控收款机代开发票的委托代征单位, 主管机关应在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时将“数据报送类型” 设置为“发票明细及日交易数据” (已登记用户的可通过注册登记变更模块进行变更), 在接收纳税人抄报数据时, 应检查其是否通过优盘或明细卡正确报送“明细发票数据”。
  第十二条 各基层国税机关应按要求对税控收款机用户进行票表比对(最长不超过3个月)。通过票表比对后, 对开票收入超过核定收入的个体双定户应按所属期分月进行补充申报补征税款, 不加收滞纳金; 开票收入超过申报收入的个体建账户、 小规模企业、 一般纳税人, 应按所属期分月进行补充申报并补征税款, 如超过申报期, 还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各基层国税机关在办理税控发票验旧事项时, 纳税人有缴销作废发票或退票的,必须查验其提交的相应纸质发票, 并加盖戳记或剪角, 然后退还纳税人保管; 开具退票金额较大的, 税源管理部门应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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