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6号)
现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后续应用管理办法》 予以发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 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后续应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税控收款机应用管理, 确保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国税发〔2004〕 44号) 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5〕 131号) 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税控收款机用户的管理
第一条 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推广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逐步取消手写发票。 对符合条件需要领购发票的纳税人, 应积极引导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 对不适宜税控收款机推广或推广有困难的纳税人, 限量限额提供手工发票或由税务机关(或指定的代开点) 代开。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向纳税人宣传相关的推广政策, 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辅导服务。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落实税控收款机税收优惠政策, 严禁超范围抵免购机费用。
第四条 税务登记岗在进行购机费用信息采集时, 必须以纳税人提供的发票为依据(发票复印件应分户存档)。 申报征收岗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表时, 应对纳税人填写的购机费用抵免新增税款数据进行核实, 并在前置系统录入抵免情况。 以下两种情形不予抵免:
(一) 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发生丢失、 被盗、 损坏后, 新购买的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不得在增值税新增税款中抵免。
(二) 个体工商户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为逃避一般纳税人管理, 而采取注销原有税务登记, 重新办理新的税务登记, 其购买的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不得在增值税新增税款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