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地统计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国家、省和全市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方法,负责全市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反馈、汇总、上报并向社会发布工作,指导县(市)区及各部门开展统计工作。
(二)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统计管辖单位的统计基础建设,负责限额以上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工作和限额以下单位的抽样调查工作,负责统计管辖单位的资料汇总、分析,并上报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管辖单位的统计登记、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统计执法等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开展。
(三)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独立的统计办公室,村、社区要设立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根据县(市)区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分管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的统计管理工作。
(四)实施在地统计后,市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承担社会管理职能、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经市统计局备案后,仍可按原渠道搜集统计资料;跨系统进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须按《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按原渠道搜集统计资料。未经审批非法开展统计调查的,市统计局有权责令废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五、实施在地统计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市)区要成立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在地统计工作,切实解决在地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积极支持在地统计工作。各级统计调查单位要认真履行统计法律规定的义务,按在地统计要求向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二)人员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根据常规统计任务要求和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需要,配足配强统计力量。统计人员数量不能少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辽政发[2008]27号)中所规定的县(市)区、乡镇(街道)等从事统计工作人员的数量。
(三)经费保障。在地统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为保证在地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为开展在地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