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地统计工作的内容和步骤
(一)实施内容
在地统计调查对象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统计分类标准的要求划分,各专业统计参照相关统计指标,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统计范围不重不漏为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法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法人单位(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下同)向所在县级(包括铁岭经济开发区)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该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不单独填报统计报表。
2.法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外的,由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向所在县级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3.异地生产经营的法人单位(登记注册与生产经营不在同一地点的法人单位,或在登记注册后变更地点的法人单位),向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县级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4.个体经营户,按其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管理。
5.对于县级统计部门难以负责的特殊调查单位(如民航、铁路、燃气、电力、中石油等大型企业以及跨区域的建设项目等),由市统计部门直接统计。
6.实施在地统计后,新成立的各类法人单位,向其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7.不易划分的中央及省属、跨县(市)区的企事业单位向市统计局直接报表,再由市统计局向各县(市)区分劈、反馈数据。
(二)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市统计局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待方案成熟后,在全市进行全面部署。
2.实施阶段(201.O年5月至2010年12月)。实施阶段实行原统计报表制度和在地统计报表制度“双轨”运行机制;自2011年1月起,实行在地统计报表制度。为确保在地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由各县(市)区全面审核本区域内工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批零贸易及住宿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建筑业、劳动工资及科技、社会服务业等相关专业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名录,建立健全统计单位名录库、字典库,提出全部划转单位名单,完善统计信息网络。
二是县(市)区要加强在地统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同时加大对《
统计法》的宣传力度,为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