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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规范的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四)被聘用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五)被聘用人员的上编依据;
  (六)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鉴证时,鉴证机关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四)合同的条款是否规范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可行;
  (五)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齐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第八条 对经审查合格的聘用合同,鉴证机关应予鉴证,鉴证人员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加盖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鉴证机关如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予以补正。
  第九条 对经审查不真实、不合法的聘用合同,不予鉴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按照相关规定修改合同后,再予以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条 鉴证机关应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30 日内予以鉴证。
  第十一条 对已鉴证的聘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重新调整后,内容与其有矛盾的,应按新的规定修改补正后重新办理合同变更及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规定条件成立而终止聘用合同和因解聘、辞聘等原因解除聘用合同的,报鉴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人事关系委托我市进行人事管理的中央在蓉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鉴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2003 年原成都市人事局印发的《成都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成人发〔2003〕38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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