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191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成都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管理,规范聘用合同签订行为,依法保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人事聘用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合同鉴证应坚持真实、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聘用合同的鉴证机关。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可到鉴证机关鉴证。聘用合同鉴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聘用合同鉴证的综合管理,具体承办本市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承办本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聘用合同包括:
(一)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编制内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
(二)以上单位和部门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聘用合同;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可以鉴证的其他聘用合同。
第五条 需进行合同鉴证的聘用单位应在聘用合同签订后60 日内,将合同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鉴证。
第六条 鉴证时,聘用单位应向鉴证机关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