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按年度核算,补贴资金按年足额到位。对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政府不予补贴。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生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参保人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发放,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试点地区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试点地区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登记后,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补缴标准为:参保人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选择本地区制定的任一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
  七、养老金发放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及时和安全的原则,社会化发放养老金待遇。经办机构应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应参加资格认证。参保人员和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