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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1]4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省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负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试点期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实行州(地、市)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或省内居住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 10个档次,各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自愿多缴者,同比例提高政府补贴标准。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政府按年对参保人缴费进行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标准为:每年按100元缴费的补贴30元,按200元缴费的补贴35元,按300元缴费的补贴40元,按400元缴费的补贴45元,按500元缴费的补贴50元,按600元缴费的补贴55元,按 700元缴费的补贴60元,按800元缴费的补贴 65元,按900元缴费的补贴70元,按1000元缴费的补贴75元。对城镇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给予全额代缴,同时给予 30元缴费补贴。对参保人最低缴费补贴30元和对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试点地区财政承担20%。增设档次和参保人提高缴费档次增加的缴费补贴资金由试点地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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