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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
(晋政发〔201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面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重大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历来是党和政府、军队高度重视的重要工作,妥善解决近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对于加速安置工作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安置工作体制机制,对于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扎扎实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编制和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结合当前全省待安置人数和各单位经济效益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特别是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安置计划于7月底前下达。各市计划编制部门要立即将切块指标分解到所属单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于8月底前下达。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都要认真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有关单位历年来未完成的安置计划也要继续完成、全面落实。

  三、统一规范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

  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用人单位按规定选择接收以外的、未分配过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地应普遍采取个人实绩档案考核计分与文化考试计分相结合、以考核计分为主确定总分数的办法,从高分至低分排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名次顺序,按名次自选安置去向,并要对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过程、安置结果在城镇退役士兵范围内及时公开公示。同时要充分体现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和五级至八级因战因公残疾士兵及革命烈士子女的优先照顾,保证他们在同等条件下得到优先安置。各地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确保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做到公开办事、阳光运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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