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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加油气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本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加油气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本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11〕67号)


各区县安监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浦东公司、新奥九环公司及相关公司: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加油(气)站安全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现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本资料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义务,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项重要的内容,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观反映。目前,各加油(气)站已建立了安全检查制度,但安全检查的记录不全、不详细,尤其是对相关部门来检查工作的记录不全或没有记录。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本是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整体情况的资料记录,是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系列化的集中体现,是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建立并加以健全完善。全面、详细、整齐的检查记录本,体现日常工作最好最有效的载体,也能更好地促进工作的开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要督促、指导辖区、系统内的加油(气)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本。

  二、基本内容

  检查记录本内容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地点、发现的问题、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整改治理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情况等。

  三、相关要求

  一是各加油(气)站6月底前要完成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本,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二是本站自查情况及各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加油(气)站应分别做好检查记录,做到“逢查必记”。检查应分开记录(参照样表):加油(气)站自查情况记录;加油(气)站上级部门检查情况记录;各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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