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企业经营资质是否符合条件;车辆、槽罐等设施设备的检查、保养、维修、检测是否符合行业规定;GPS设备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车辆是否按规定停放等。
(3)公交行业:超速驾驶、违法变道等违章处理情况、新驾驶员管理情况、严格执行公交行业行车安全“六条禁令”情况、车辆早出场与晚收班例行保养制度执行情况、公交场站管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等。
(4)出租汽车行业:超速驾驶、驾驶员疲劳驾驶情况、车辆技术管理状况、从业人员资格、企业内部管理情况等。
三、实施步骤
此次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由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总队)指导协调,各区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从即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即日起至5月底)
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方案和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结合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发动,深入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各区县工作方案要尽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联合整治阶段(5月至6月)
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条块结合,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停顿,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相应经营资质。加大对长途客运和公交客运班线道路安全隐患、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危险路段的排查,加强综合治理。
(三)督促检查阶段(6月上中旬)
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将分组对公路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等重点客运企业开展一次联合安全大检查(方案另行制定)。重点检查各区县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并实地抽查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四)督促整改和总结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针对自查、检查中提出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认真抓好整改。并对此次专项行动中的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认真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于6月25日前将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总结,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积极做好迎接国务院工作组来沪明察暗访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