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驾驶员应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卫星通信指挥车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周一上午),维护保养内容包括按照常规的例行保养,车辆故障的修理维修。维修保养要做好记录,填写《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附表一),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办公室和监督管理二处(应急管理处)。
第九条 指定驾驶员平时应做好平时车辆内外的清洁工作,重点抓好出车前、途中检查和回场后的保养工作,做到小故障不过夜。车载汽油发电机每月至少工作一次,同时确保卫星通信指挥车和车载汽油发电机的水、电、油始终处于满荷载状态。
第四章 车载通信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 车载设备日常主要由监督管理二处(应急管理处)使用,并严格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星通信指挥车使用操作说明》使用。
第十一条 卫星通信指挥车的车载设备每次使用完毕必须及时归位,关闭电源。卫星线路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与卫星地面站取得联系,释放信道。
第十二条 在卫星通信指挥车的操作过程中,若发现设备故障,操作人员必须及时告知上海市安全生产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并填写《车载设备故障申告表》(附表二)。信息中心负责做好相关的配合和技术支撑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指挥大厅、局应急值班室(包括向总局的视频传送设备)中与卫星通信指挥车通信联络的软硬件均由局安全生产信息中心负责操作、维护、保养。信息中心应确保应急指挥大厅和局应急值班室的通信设备的良好运行,做到工作状态下卫星通信指挥车与指挥大厅等信息同步。非工作时间应急值班室的相关操作由值班人员完成。(信息中心负责做好局值班人员相关的设备操作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车载设备必须确保每两周进行一次设备检查。设备检查由车辆驾驶员、应急管理处的设备操作人员和局信心中心的设备保障人员共同完成。(一般为双周的周一上午。)
第十五条 车载通信设备操作人员和设备保障人员每季度必须检查卫星线路工作状态一次。(若当季度已使用过卫星线路,可免做。)若在检查中发现设备故障,及时填写《卫星车车载设备故障申告表》(附表二),并告知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