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星通指挥车使用维护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二〔2011〕86号)
局机关各处室: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星通信指挥车使用维护管理规定(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星通信指挥车使用维护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力量,规范我局应急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应急值班工作规范》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补充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星通信指挥车使用维护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星通信指挥车的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包括卫星通信指挥车和所有车载设备)。
第三条 卫星通信指挥车综合管理使用遵循车辆完好、运转高效、专车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通信指挥车的使用范围:
(1)为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提供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和通信保障。
(2)为各类现场演练、测试等提供车辆和通信保障。
(3)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五条 卫星通信指挥车由监督管理二处(应急管理处)视具体情况直接负责调配使用。
第六条 车辆驾驶员由局办公室负责保障,驾驶员必须做到随时待命,随时发车。非工作时间内,驾驶员接到出勤任务后,迅速赶往卫星通信指挥车停放地并做好出车准备。
第三章 车辆维护保养
第七条 车辆(包括车载汽油发电机和电动支撑腿)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办公室指定驾驶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