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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二)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抓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各区县要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落实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水利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责任;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管养分离,合理划分事权,完善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
  (十三)积极稳妥推进水价改革。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稳步推进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和高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政策。大力推进中心城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及多层住宅小区二次供水直抄到户工作,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网同价的目标,逐步规范农村生活用水价格管理,让水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老百姓。
  四、增加投入,建立确保水利持续发展的新机制
  (十四)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每年对水利投入的增幅要高于地方财政收入增幅;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市级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并保持与市级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同步,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应比2010年高出一倍;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剔除上缴省统筹部分后,全部用于水利农田建设;鉴于我市防洪(潮)任务繁重和水资源缺乏,每年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水利工程建设。
  (十五)做好水利建设基金和水利规费征收管理。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堤围防护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利规费的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专款专用,确保全额用于水利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逐步调整提高水资源费等水利规费的征收标准。市审计、监察、财政、水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水利规费征收使用的稽查,对擅自减征、免征或挪用水利规费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十六)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根据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给予必要的财政贴息,采用BOT、BT等融资形式,鼓励金融机构和中标施工企业增加对我市水利建设项目的融资投入;结合城市规划建设,整合资源,探索建立水利投融资平台,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多渠道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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